在《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导下,银监会近日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旨在解除民间资本投资金融行业的一些限制。
我们认为,在温州金融综合改革、丽水农村金融试点改革积极推进的大背景下,监管层对于民间资本所设的大门应该再开大点,至少在试点区域内可以先行进行大胆的、前所未有的突破性尝试。
例如对民间资本参与较为广泛的村镇银行,此次《实施意见》中指出,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并将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到15%。这项改变被视为《实施意见》中较为实质性的条款,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并没有改变民间资本在入驻金融行业时的尴尬地位。
在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必须是商业银行的前提下,无论是高管的派遣任命,还是具体经营的策略,亦或股权份额的变动,这些持牌金融机构的话语权丝毫没有得到改变,只是民间资本在股权投资时可以投资的份额有所提高而已。
同样的原因也使得小额贷款公司转轨成为村镇银行依旧难以实现,几乎不会有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者愿意将大股东的位置拱手让给商业银行。
监管层对于步调的审慎有着充足的解释:民间资本对金融机构的运作经验不足,风险防控能力不强,而村镇银行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如果产生风险将会引起较大的社会负面效应,因此必须由商业银行来作为主发起人进行严格把关。
在此原则的基础上,地方监管部门对村镇银行实施了同大银行一样的严格标准。在部分地区,由于独立法人的身份,村镇银行所需要履行的某些监管要求甚至更为苛刻。这就造成了很多村镇银行的高管必须参加各级监管组织的各类会议,而没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银行的具体业务中。
监管部门对于风险的高度重视无可厚非,但不能因为监管有难度、找不到更好的监管办法就对民间资本紧闭大门。这种做法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运作规律,也在一定程度上对金融改革的进程有所阻碍。
我们认为,不敢下水的人永远不会游泳,要探索适合民间资本的审慎监管之道,就应该先放开目前已有的管制,至少在试点范围内,解放思想,尝试坚持市场化取向,在实践中寻找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和谐共进的方法,让市场来决定改革创新和风险防控的平衡点。
既然监管部门已经对民间资本打开了一条通往金融业的门缝,那么,这道缝隙再开大点又何妨?